打官司时,微信聊天记录也是证据!但要这样做→
“现在不是一定要你讲,
但你所讲的都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电视剧迷应该对这句对白不陌生。
但如果这些话是在微信上说,
能不能成为证据呢?
什么样的微信记录
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呢?
今天咱们细细道来!
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个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区等信息,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证实聊天的对象是案件当事人。
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必须完整不间断,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及删除部分聊天记录。提供聊天记录截图时需整理、标注好相关信息。对提交的聊天记录应标注具体的日期及昵称代表的人物等。其中的图片及文档要另行打印具体内容,语音要转化成文字,视频要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当事人应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当在法庭上,法官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载体、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可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关于微信转账交易记录,自己可直接从微信中调取出来。具体操作如下:在微信底部菜单栏,选择“我”——“服务”——“钱包”功能菜单。在账单功能界面,点击顶部的“常见问题”按钮,该界面出现“下载账单”功能,点击该功能,进入账单下载界面。
制作:苑亚娟
本文来源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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