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的履行过程中,常常出现劳动者不辞而别或长期不出勤,而用人单位也未按照法定程序对劳动关系作出明确处理,此时双方处于“长期两不找”状态。对此,有的观点认为,劳动关系已经自动解除或终止;有的观点认为,此时劳动关系中止但并未解除。本文引用最高院的再审判例,最高院支持后一种观点,即“长期两不找”构成劳动关系的中止,期间双方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单位无需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也不计算工龄,但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为方便阅读,判决书中与主题无关部分已删减,请读者注意)
01案情简介
2013年5月至2014年7月,田春海实际在煤层气公司工作,煤层气公司未支付田春海劳动报酬。之后,田春海未再提供劳动,煤层气公司未支付报酬,双方也未办理正式的离职手续。2018年5月7日,煤层气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认可田春海2013年5月至2014年7月在煤层气公司工作。
2019年7月16日,郑州中院受理煤层气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在申报职工债权时,未将田春海纳入。2019年,田春海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以其“未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据”不予受理。
2020年1月,田春海诉至郑州中院,要求:1.煤层气公司支付2013年5月份至2020年1月份的工资;2.煤层气公司缴纳该期间的社保;3.解除田春海与煤层气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煤层气公司向田春海支付经济补偿金。
02争议焦点
双方对2013年5月至2014年7月的实际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社保缴纳没有争议,争议在于2014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工资是否支付、社保是否缴纳、期间是否计算工龄(赔偿金年限)。
这些问题都基于一个共同的前提,即本案的争议焦点——2014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何种状态。
03判决结果及法院说理
一审法院(郑州中院)、二审法院(河南高院)、再审法院(最高院)均认为双方已形成“长期两不找”的事实,即自2014年8月起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该期间双方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最终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未支持中止期间的工资支付、补交社保和计算工龄的诉请。
具体理由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长期两不找”,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
至于2014年8月之后双方的关系,田春海主张其被煤层气公司派遣到郏禹分公司工作一年,结束后煤层气公司一直拒绝为其安排工作。但是,田春海并未就该主张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煤层气公司对此也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查明,2014年8月后田春海未再向煤层气公司提供劳动,且无充分证据证明系因煤层气公司原因未提供劳动,煤层气公司亦未按照法定程序对双方劳动关系做出明确处理,故应认定双方已形成“长期两不找”的事实,即自2014年8月起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该期间双方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2.“长期两不找”的劳动关系中止期间,劳动者未提供劳动且未能举证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提供劳动,无权主张工资
作为企业职工,为企业提供劳动才能依法享有工资、社会保险等劳动待遇。田春海没有提供劳动,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因单位原因未提供劳动,故双方没有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且根据田春海提交的补发工资申请显示也未提及2014年8月之后的工资问题,故田春海要求煤层气公司支付其2014年8月之后的工资,证据不足,应不予支持。
3.“长期两不找”构成劳动关系中止,而不是劳动关系自动解除或终止
关于田春海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经查,2013年5月田春海与煤层气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煤层气公司未支付田春海劳动报酬,且自2014年8月起双方已互不履行权利义务,现田春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煤层气公司亦表示同意,故应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4.“长期两不找”的劳动关系中止期间,不计算工龄,补偿金的基础可按解除前一年当地最低工资计算
至于经济补偿金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五条的规定,煤层气公司应当按田春海调入之前的工龄和调入后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间支付对应的经济补偿金,即应支付共计26.5个月(25+1.5)的经济补偿金。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田春海未实际提供劳动,故没有工资收入。煤层气公司主张按照2019年郑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计算田春海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按此标准计算田春海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数额应为50350元(1900元×26.5月)。田春海要求支付其33.5个月,并按每月7828.58元的双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04结语
本案是笔者检索到的唯一一篇关于“长期两不找”定性的最高院裁判,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本案不仅对“长期两不找”做了“劳动关系中止履行”的定性,而且也明确了相应的法律后果。通过该案,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长期两不找”情况下,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双方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长期两不找”导致的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也不纳入工龄的计算。
3.“长期两不找”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自动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仍然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补偿基数可以按照解除前一年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案件来源:(2021)最高法民申3939号、(2020)豫民终719号、(2020)豫01民初69号
1.【最高院判例】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应自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起算
3.【最高院判例】单独提起的“确认被告侵权”之诉,不具有诉的利益,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
制作:苑亚娟
本文来源于:普通看法公众号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有侵权请及时告知,我们立即删除,谢谢。